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指南来了!
2021年09月23日 06:34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作者:佚名9月18日!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开始啦!今年的政策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日前,贵池区发布了《池州市贵池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工作实施方案》,这标志着贵池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已全面启动。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具体参保缴费政策,小伙伴们请抓紧哦!
参保对象
凡户籍在贵池区或常住在贵池区城乡居民均属于本次参保对象(含2021年度出生人口),具体按下列办法进行参保登记:
1、户籍在贵池区的城乡居民,涉农镇街一律在其户籍所在镇(街)村(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户籍在池阳、秋浦、清风、杏花村(非涉农社区)四个街道的,可在就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户籍在本区且享受政府资助参保资格的城乡居民,在其资格确定的镇(街)村(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
2、户籍不在贵池区,但长期居住在贵池区从事经商、就业、就学等,且在户籍地等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居民,可在其常住地镇(街)村(居)申请参保缴费登记。
3、贵池区中小学学生随父母在其户籍所在镇(街)村(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
4、池州市区大中专学生(含职高)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享受政府资助参保大学生,可在户籍地进行参保登记)。
参保标准及相关要求
2022年城乡居民(含在池就读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580元/人,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20元/人,比上年增加40元,每人每年医保费合计900元,保险待遇周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个人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
1、特困供养人员、“百岁”老人(即1921年12月31日前出生)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2、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本年度其个人缴费部分区财政承担288元、个人缴纳32元。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本年度其个人缴费部分区财政承担256元、个人缴纳64元参保款。
4、建档立卡退捕渔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即1941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户籍在贵池区)按6︰4比例享受政府定额资助参保,本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区财政承担192元、个人缴纳128元。
5、脱贫不稳定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区财政、个人各承担160元。
6、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7、对符合政府资助参保多项条件的,以享受其中一项最 高标准执行。
8、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须以户为单位缴费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9、一户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或在异地参保的人员,应出具参保相关证明,其本人不再参加本次城乡居民医保,重复参保不享受重复报销。
10、享受政府资助参保人群以区直职能部门2021年9月1日确认的数据为准,9月1日后特殊群体属性的变更,不享受今年政府资助参保政策。
参保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缴费期限为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15日17:30止;池州市区大中专学生(含职高)办理参保缴费期限为2021年9月10日至10月15日17:30止。
参保缴费方式
为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拓展缴费途径,积极创新“互联网+医保”服务模式,打通服务参保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今年筹资采用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征缴平台,开通居民医保微信参保功能,实现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参保业务办理,主要缴费方式有以下三种:
1、全省统一PC端居民参保系统。对不方便操作微信缴费的人群或新参保人群,可通过居民参保系统在代办点进行参保;
2、居民微信参保系统。以“池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做为入口,居民关注微信公众号,选择“居民参保”—“参保缴费”,自行参保登记,通过绑定“微信”授权支付的方式,缴纳参保费用,参保系统生成电子缴费凭证,作为参保证明,实现通过微信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在池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含职高)自行操作参保的,通过微信参保系统进行缴费,“乡镇街道”栏,一律选择“高校”);
3、居民皖事通参保系统。居民直接在皖事通各市分站的搜索栏中输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并点击“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进入缴费页面,也可以通过“医保”专栏,找到“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服务进入缴费页面(非贵池区户籍的参保居民,通过皖事通参保系统进行缴费的,“乡镇街道”栏选择其在贵池区常住地镇(街)村(居))。
特殊参保政策
1、继续做好参保缴费政策的衔接工作,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对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军人、公安部门认定的失踪人员分别自刑满释放、退役、回归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解决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跨制度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1、本页面若有侵权内容,请联系本站及时删除。
2、本页面所转载的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
3、本页面内容涉及到销售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售楼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