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一公司擅自将废液压油倾倒流入雨水管网 罚款60万
2021年04月12日 08:45 来源: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作者:佚名据安徽网消息:近日,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则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安徽宏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将废液压油倾倒,流入雨水管网。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60万元。
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安徽宏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一案,经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按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将废液压油倾倒,流入雨水管网。以上事实有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案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4日送达了《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池环罚告〔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你公司陈述申辩。经审议研究,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陆拾万元整(¥6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809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持通知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报送我局审核归档(联系电话:204402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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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网 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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