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一“90后”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他人贿赂70余万元
2021年04月21日 08:38 来源: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 作者:佚名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消息:1990年出生的焦某某系池州市贵池区建筑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4月20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公布该起受贿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焦某某系池州市贵池区建筑业管理处工作人员。2018年至2019年期间,焦某某利用其在该单位负责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和审批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0200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收受舒某某共计484506元
自2018年6月,合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委托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舒某某为其找人办理技术负责人认定或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舒某某遂找到焦某某,要求焦某某为滕某某登录平台进行相关操作,焦某某同意。后滕某某均以其与舒某某事先约定的数额向舒某某支付报酬。每次收款后,舒某某再以其与焦某某约定的数额向焦某某支付好处费,由焦某某按照舒某某的要求登录平台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或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
1.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舒某某177006元
2.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受舒某某16500元
3.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舒某某60000元
4.以现金的方式收受舒某某231000元
二、以微信、支付宝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收受昌某某共计96000元
1.以现金的方式收受昌某某25000元
2018年7月份,安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昌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先后二次在本市贵池区蓉城路凤鸣酒楼送给焦某某现金共计25000元。
2.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昌某某1000元
2018年7月21日,昌某某得知被告人焦某某将要过生日。为了让焦某某继续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昌某某于当日以庆贺生日的名义向焦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焦某某收下。
3.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昌某某55000元
2018年10月25日,昌某某通过其本人徽商银行账户向被告人焦某某提供的徐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55000元,焦某某收下并按照昌某某的要求登录平台进行企业业绩补录审批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
4.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受昌某某15000元
2018年11月28日至30日,昌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向焦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15000元,焦某某收下。
三、以微信转账、现金的方式收受欧阳某某共计98500元
1.以现金的方式收受欧阳某某84000元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欧阳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在本市贵池区蓉城路凤鸣酒楼送给焦某某现金4000元,焦某某收下。
(2)2019年8月7日,黄山市建筑管理处向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函,请求协助核查二条技术负责人业绩的真伪性并函告核查结果。被告人焦某某发现此二条业绩均是由自己帮助欧阳某某审批通过,遂电话联系欧阳某某并商定由焦某某帮忙解决此事。后欧阳某某为表示感谢,通过其妻弟赵某某在本市贵池区送给焦某某现金10000元,焦某某收下。
(3)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欧阳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在本市贵池区香港城送给焦某某现金50000元,焦某某收下。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欧阳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在本市贵池区香港城送给焦某某现金20000元,焦某某收下。
2.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欧阳某某14500元
(1)2018年11月23日,欧阳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以请对方唱歌的名义向焦某某微信转账4500元,焦某某收下。
(2)2019年3月14日,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请求协助核查二条技术负责人业绩的真伪性。被告人焦某某发现此二条业绩均是由自己帮助欧阳某某审批通过,遂电话联系欧阳某某并商定由焦某某帮忙解决此事。欧阳某某为表示感谢,于当日向焦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焦某某收下。
四、以微信转账、现金、购物卡的方式收受胡某某共计18000元
1.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胡某某3000元
2018年9月28日,安徽***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向焦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焦某某收下。
2.以现金的方式收受胡某某10000元
(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胡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在本市贵池区清风路与青阳路交叉口原池州市行政服务大厅门前,送给焦某某现金3000元,焦某某收下。
(2)2019年1、2月的一天,胡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在本市贵池区蓉城路一饭店包厢内送给焦某某现金2000元,焦某某收下。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胡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在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焦某某5000元,焦某某收下。
3.收受胡某某价值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胡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认定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在本市贵池区先后五次,每次送给焦某某面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一张,价值共计5000元,焦某某收下。
五、以微信、支付宝转账和购物卡的方式收受石某某共计5000元
1.收受石某某价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201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石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在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焦某某面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一张,焦某某收下。
2.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受石某某4000元
2018年11月3日,石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某登录平台为其进行技术负责人业绩补录审批,以请对方唱歌的名义通过其本人微信账户、其妻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分别向焦某某转账2000元,焦某某收下。
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
2. 证人舒某某、昌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池州市贵池区建筑业管理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 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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