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房屋物业费是否有打折优惠政策?
2021年04月23日 08:46 来源:池州981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对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空置房)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政策有效期至2010年底,2011年1月1日起恢复全额收取。
网友提问:我是XX小区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后一直未入住,前几日,物业公司电话催交物业费,我想知道空置房屋物业费是否有打折优惠政策?官方回复如下:
反馈: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9〕148号)规定,对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空置房)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政策有效期至2010年底,2011年1月1日起恢复全额收取。目前我市仍实行该标准,空置房执行全额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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